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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河南日报】新型城镇化带动“三化”协调发展

发布时间:2011-05-28 00:00    浏览次数:
  【河南日报】 2011年5月25日 第12版(理论版)
  新型城镇化带动“三化”协调发展涵盖了城镇、农村社区和中心村建设和发展,是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。通过新型城镇化建设,能有效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,带动工业发展,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,推动农业现代化。新型城镇化的最终目的是让众多的农民“安居乐业”。基于此,本文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新型城镇化带动“三化”协调发展的五个关键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和研究。
  新型城镇化与产业集聚
  安居与乐业紧密相关,二者不可或缺。因此,城镇化亦要与产业集聚同步进行。探析中国村、镇的历史渊源,村落的形成是基于亲属的联系和安全的需要,一个村落通常有一个或几个同宗同姓的家族。而镇是贸易发展的结果。通过产业集聚,提升农民收入,才能保证城镇的繁荣。农村社区的建设亦是同理,单纯的社区建设只是安居,如果农民不能乐业,仍然只能外出务工,则新建的社区只能成为新的空心社区,老无所养、幼无所依的现象将依然存在。从调研情况看,在有产业集聚支撑的地区进行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更有成效。例如辉县市孟庄专业园的291家企业,使孟庄镇90%的农民实现了就近就业;洛阳市麻屯镇新艺花城小区的建设是依托产业聚集区内的223家企业,产业工人占住户的70%。
  乡镇的产业发展不同于都市,都市的优点是经营上的便利,信息的充足,而乡镇产业的竞争优势在于原料和人工成本。因此,乡镇产业的发展应依托于当地的资源优势,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业,拉长农业链条,让农民分享农产品增值的收益。相较于外出务工,农民愿意接受稍低的工资而留居乡里,前提是农户可以不必放弃他们的农业,产业地点在乡村附近。基于此,适宜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。产业集聚过程中必须注意避免承接污染型企业,否则就与不以牺牲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要求相悖。乡镇的产业可以有几个规模较大的公司带动,以奠定当地的产业基础,更多的则应是合作社性质,此种性质的工业所有权属于参加的农民,产业所得的收益能最广的分配给农民。例如郏县冢头镇陈寨的龙湖湾园林公司,由个人投资,以250千克小麦/亩的租金从农民手中取得土地,农民作为产业工人的工资400元/亩。而同村的惠民苗木种植合作社采用农户以土地入股,按比例分红的模式,农户保底收入为年土地租金300千克小麦/亩和600元/ 亩年终分红。
  新型城镇化与土地流转
  新型城镇化调研中提及最多的是土地问题。一个统一的认识是,新型城镇化通过整合自然村,建设中心村(社区)可以节约用地。调研结果显示,3层以内的新区可节地40%,5层的新区可节地70%。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原因之一也是农村宅基地占地过多,在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长久不变制度以后,很多农户私自将耕地做宅基地,一些村落甚至出现了无地可耕的局面。但新村建设用地指标、节约土地如何使用,成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突出问题。问题的焦点是新型城镇化建设节约的用地是否可以通过招标、拍卖、挂牌出让方式,转为城市用地,以及通过“增减挂钩用地指标交易有形市场”有偿调剂使用。本文认为通过上述方式可以在短时期内实现土地收益的最大化,但长期看来,这种方式会导致耕地面积的减少和农民利益的受损。从调研情况看,实施招、拍、挂方式的社区多临近市区,开发商在安置农户后,节余的用地用做商品房开发,农民享受的利益是不必出资或少出资即可迁入新居,开发商的利益来自于商品房销售。这种模式可以较快地推进新区建设,但农民只获得土地收益的极小部分。实施“增减挂钩用地指标交易有形市场”的模式也必须有严格地限制,否则极易造成土地管理失控,将农村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到大中城市使用则更不可行,将造成泛城市化和农地的进一步减少。另外,新区建设尽管有建设指标,但原来也多为耕地,节约的土地则是旧宅基地,宅基地的复耕效果有待商榷。本文认为,城镇、中心村(社区)的选址应尽可能为原镇区,或者几个自然村中经济基础较好、行政组织较完备的村落,在原址上拆一部分旧居建新居,分批进行,可能此做法进展较慢,但能够真正节约土地。节约的建设用地留在县域内作为产业发展用地,这有利于解决农民就地就业问题,并能持续增加农民的收入,实现农民的安居乐业。
  对于耕地的流转,本文的看法如下:土地规模经营固然可以增加土地效益,但可能无法保障粮食生产。规模经营者为取得更高的利润,必然选择经济价值高的作物。粮食作物再高产,也无法比拟经济作物的收益。因此,可对外出务工者的土地进行适度流转,支撑部分龙头企业,引领地区经济发展。本地就业者的土地不建议流转,可通过发展专业合作社的方式,减轻农民的耕作压力,鼓励农户种植粮食作物。以新乡市为例,该地农业社会化体系比较完善,粮食生产机械化率64%,小麦90%以上,完全可以在农民不离开土地的基础上解放劳动力。
  新型城镇化与资金瓶颈
  调研资料显示,6000人的新村基建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约1000万元。资金来源于市县乡三级补贴、各类专项资金整合和金融机构贷款。尽管各地财政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给予了较大投入,但仍存在很大资金缺口。以平顶山市为例,2010年筹措1亿元用于新村建设,其中市级投入6000万元。按照平顶山市的规划,计划建成540个中心村,每年完成54个中心村建设,年需投入5.4亿,资金缺口为4.4亿。各地政府希望实现建设用地指标流转的一个很大原因也是资金短缺。本文对资金问题的考虑如下:首先,新型社区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。在规划上不易过快。从城镇化带动经济发展的角度看,也应该是一个较长期的规划。长期的规划也有利于缓解财政压力。其次,中国经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,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的拐点。城市建设拉动内需的动能减弱。财政应倾斜于农村建设,发展小城镇,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农村。再次,政府各部门的资金可适当整合,用于新型城镇化建设。例如,危房改造资金、沼气建设资金等。第四,出台相关政策,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城镇建设。
  新型城镇化与农户搬迁
  网络热议的“农户被上楼”凸显了城镇化的农户搬迁问题。如前所述,新型城镇化的目的是让农户安居乐业,农户有意见何来安居?这警示了在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中首先要尊重农户的意愿。根据对农户的调查,农户不愿搬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:一是农户原住房建成年限较短,居住面积较大;二是部分农户较为贫困,无力承受新居房价;三是不愿负担新区的物业管理费用;四是部分农户子女均移居城市,老人不愿搬出故居。对于第一种情形和第四种情形,通过循序渐进的建设即可解决。事实上新型城镇化的建设也不必都采用整村搬迁的形式。整合的模式,可能更适宜新型城镇化建设。第二类情形必须认真对待,尤其是贫困山区搬迁,尽管各地对贫困山区搬迁都给予了相应的补助,但每户几万元的住房费用对他们而言仍是天文数字。一些老弱农民在山区尚能依靠农地收入度日,搬迁后则可能无以为生。所以贫困山区的搬迁一定要慎重。对于不适合居住的山区,必须搬迁的村落,政府一方面应提高补助额度,一方面要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,还可以考虑建设农村廉租房。以栾川县白土乡椴树村为例,该村扶贫搬迁的政策是五保户全补、困难户补助2.5万~3万元,普通农户补助1.5万,条件好的农户不补助。原村的耕地、林地仍归属农户,采用承包的方式种植核桃树。结合当地资源发展养殖业、商贸业等为农户提供就业机会。对于第三种情况,可通过将节约的用地用于产业发展所取得的集体收入进行解决。
  新型城镇化与文化传承
  乡村和城市是社会的两个元素,承载了不同的文化。我国乡村面积辽阔,更有不同的地域特色和地方文化。如果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社区与城市的社区相同,则中国到处可见的是同类建筑,中国几千年的文化也将遗失。在我国城市建设过程中,已经有了太多的遗憾,农村的建设不要再重蹈覆辙。因此,新型城镇化的建设一方面要做好文物保护工作,更重要的是建筑的设计要保留当地的建筑风格,保留当地的文化,建筑不止是房屋,还承载着历史和文化。
  (吴一平:河南农业大学经管学院院长、教授、博导 陈素云:河南农业大学经管学院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博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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